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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发布时间:2019-11-30 17:51:34


发生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采取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和解通常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与刑事和解等。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促进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一般分为司法调解与非诉调解。司法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非诉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非司法人员在诉讼程序外应当事人申请主持进行的调解。一般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等。

司法调解一旦达成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非诉调解虽然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中立第三方审理,由该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补偿纠纷裁决。如最常见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裁决等。

2、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3、权属纠纷裁决。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4、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付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发生的纠纷,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请求作出裁决。

6、民间纠纷裁决。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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