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签订合同谨防“有坑”,法官帮你避免“陷阱”

  发布时间:2022-10-18 11:15:37


【案情摘要】

李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在博乐市金属加工园项目5%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周某,于20201231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同时还约定,周某将股权价款支付完毕后合同生效。协议签订后,周某支付10万元,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已过,李某要求周某支付剩余的90万元。周某以合同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合同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裁判】

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周某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周某以合同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合同才生效,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转让款900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周某的合同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周某在合同中约定,付款完毕后,协议书才生效,而只有在协议书生效的情况下,李某才能依据协议书要求周某履行付款义务。这种条款的约定显然让李某陷入合同未生效周某不付款的陷阱中,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李某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法院对周某以合同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合同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予以支持,充分保障了作为守约方李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闭窗口
基层在线: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博乐市法院  阿拉山口市法院  精河县法院  温泉县法院
您是第 7061884 位访客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新ICP备1600186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