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案件新视角 这笔钱谁来还?

借条上没签字,凭什么还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袁某、于某觉得有点冤。夫妻一方个人出具的借条,作为夫妻的他(她)该还吗?

  发布时间:2022-10-20 11:28:35


案件回顾:

袁某于某系夫妻关系,2018-2019年期间,袁某、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于某于201817日向陈某出具120000元的《借条》,袁某分别于2018124日、2019710日向陈某出具6000元、37000的《借条》,后陈某多次向袁某、于某催要,袁某、于某拒不归还,遂起诉袁某、于某至法院,并主张上述《借条》中的数额为袁某、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袁某、于某共同偿还63000,陈某向法院提供了3份《借条》。于某辩称其未在袁某出具的2份《借条》中签字,其对袁某借款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袁某辩称其只出具了2份《借条》,对于某个人向陈某借的钱,我不应当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袁某、于某分别向陈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为个人行为,并判决袁某、于某分别向陈某偿还借款43000元、20000。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作为出借人,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建议在出借资金时多方面了解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和婚姻家庭状况。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如果情况紧急,配偶一方未能到场签字,可在出借时借助通信工具如视频、录音、微信等将配偶一方认可该债务的证据予以固定,即使当场未能固定,也应在事后尽量补齐签字。切记出借时麻烦一分、讨债时省心十分、最终债权安全百分,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共债共签是稳妥的方式。

关闭窗口
基层在线: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博乐市法院  阿拉山口市法院  精河县法院  温泉县法院
您是第 7060919 位访客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新ICP备16001863号-2